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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屏東大學客家研究中心設置辦法

國立屏東大學客家研究中心設置辦法
104年12月16日人文社會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4年12月28日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,設「客家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訂定「客家研究中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本中心以保存客家語言,推廣客家文化,增進客家教育與地方教育輔導,發展客家族群與多元文化議題之相關研究,強化臺灣族群文化資產的保護與應用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,其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並得置職員若干人,以執行各項業務。
第四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下:
一、學術研究
(一)調查與保存客家語言文化資產。
(二)進行客家相關學術研究。
(三)發展客家語言文化課程。
(四)辦理客家研究相關學術研討活動。
(五)加強與國內外客家研究機構進行學術交流。
二、教育推廣
(一)加強客家文化資產之創新應用。
(二)協助本校開設客家相關課程與講座。
(三)支援校外機構進行客家相關教育訓練。
三、社會服務
(一)發展本校與客家團體、社區之交流活動。
(二)協助政府單位辦理客家相關業務。
(三)輔導民間社團進行客家事務推廣。
第五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,置委員五至十一人,提供客家研究與未來發展方向之諮詢。委員由校長自本校教師及校外專家學者聘兼之,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委員任期二年,得連任。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。
第六條 本中心得設「客家文化志工團」,結合校內外對客家文化有興趣者,協助客家相關活動的執行與推廣。客家文化志工團設置要點另訂之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本規章負責單位:人文社會學院客家研究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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